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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监管套利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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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心似铁,官法如炉。”

——明代冯梦龙《警世通言》

随着国家对外汇行业出手整顿,市场显得风声鹤唳。不管是欧洲,亦或国内,外汇市场都不太平。全球外汇市场也不约而同地进入到一个强监管的时代。若干年后,我们再回望过去,可能会意识到,这是一个大变革的开端,也是一个新时代的发迹。但深处变革中的人们,不免会感到迷惘。

01何为套利

在了解监管套利之前,先解释一下外汇经纪商这个行业,所谓外汇经纪商,是帮助客户完成外汇交易的服务商,俗称外汇平台,有的叫外汇券商。和你去券商开户做股票交易一样,你在外汇经纪商那里开户,就可以像炒股票一样炒外汇。

经纪商实现该交易的方法不一样,最保守的做法是所有的客户订单都抛给银行,那这个外汇平台和网银外汇买卖页面没什么本质差别。外汇平台从中收取点手续费作为盈利来源。

随着行业的发展,大家发现,中国地区的客户外汇账户的交易结果是十个客户里面有九个亏钱赔本,另外一个直接爆仓。于是“聪明”的经纪商们想出了个邪法子,美其名曰“做市”,实则是对赌。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若你通过某外汇平台A买入一手EURUSD,但实际情况是,你的订单压根就没去银行进行交易,仅仅是在对方的服务器上记号了一下。因为你总会赔本爆仓的,所以你入金10000美元的话,出金时你一般就剩几百。整个过程中,假设单子压根就没去银行,仅仅只是做了个记录后给用户装装样子的美元入金,那几乎都是平台的利润了。简而言之,其实什么交易都没发生,你给该公司打了10000美元,若干天后,该公司打给你几百美元,你的钱就变成人家的利润了。

此现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其他客户赚到的钱垫付给他。另外一种是突然消失走人。后者的情况居多。

业内把对赌的方式叫做“A B Book仓”。所谓A Book 是接到银行去的,如果发现有特别厉害的团队,就接A Book赚手续费。绝大部分顾客,是接B Book的,也就是对赌的,榨干该客户的最后一分钱。

这里要正名一下,做市是提供流动性的一种正规的交易方式,不是对赌这种诈骗式的做法。如今中国的这个“外汇行业”,99.9%的平台公司都是做 B Book 的,俗称“黑平台”。而此行业的竞争,就是黑平台们吸引羊羔的争夺战而已。



02矛盾天生

金融监管者和金融市场参与者是一对天生的矛盾。其根本原因,就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所带来的收益和其成本不对等。各种监管要求给每一个银行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各种各样额外的成本,但监管的好处却是由整个市场,包括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所有参与者所享受。金融机构支付了监管的成本,却没有带来对等的个人收益。因此,很自然的,我们便能够了解为什么每个金融机构都有动机去降低监管的成本,也就是进行监管的套利。

监管套利有许多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利用监管制度的非一致性进行套利。比如,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金融监管要求银行必须维持一定水平的资本充足率。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是,给银行不同类型的资产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然后计算出银行所持有的风险加权资产规模,最后资本充足率就是银行的自有资本金除以这个风险加权资产规模所得到的比例。然而,这种计算资本充足率存在漏洞,因此,银行有动机通过各种手段来粉饰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因为对于银行而言,资本金是“昂贵”的,但是作为对冲风险的储备,资本金是没有会计回报的。

第二类常见的套利形式是利用监管制度往往存在“特区”的现象。比如政府开发自贸区或某些新区,为了招商引资,往往会对在这些“特区”设立公司的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更松的监管政策。这种“特区”为监管套利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和环境。实体经济往往通过会计手段来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而金融机构则能够用更小的成本在“特区”开展投融资业务。

第三类常见的套利形式是利用监管制度的非完备性进行套利。这同样涉及到对银行资产赋予风险权重的规则,但问题在于,如果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设计出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应该如何确定这些产品的风险权重?例如08年金融危机前,美国金融机构设计出一种产品叫CDO,本质上和资产抵押债券相似,但因为错误的估计了风险,CDO导致的风险传染最终成为了次贷危机影响大幅扩大的重要因素。

中国的民间担保圈现象也是类似的道理,民营企业互相担保,表面上进行了增信,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银行非常欢迎担保圈,并为此可以提供更优惠的贷款条件。可当经济形势差的时候,担保圈成了企业被连坐违约的机制。而这种问题和风险,却是事前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都始料未及的。

03制度缺陷

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最大的缺陷在哪里?或者最大的硬伤在何处?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每次发生金融风险或者金融危机以后,金融监管的标准都变得更加严格。其背后的想法和逻辑是简单直接的:银行用自有资金或其他同等级的资产作为储备,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比如某银行贷款违约),银行仍然能够用储备资产填补风险缺口,避免银行破产进而导致更坏的结果。

但这个逻辑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果真出现风险事件,银行动用储备资产填补缺口以后,这个银行的储备便会减少,或者资本充足率将会下降。为了维持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银行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变卖风险资产(减少分子),另一种是募集更多的储备资产或自有资金(增加分母)。然而不幸的是,这两种做法在银行出现风险事件后要不成了风险的扩大器,要不就极难做到。

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还有另外一个缺陷,那就是忽略了金融机构天生存在的套利动机。如前文所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相对于其他资金,比如短期借款,储蓄存款等,是更加昂贵的资金。因此,从融资的角度而言,金融机构总是希望越少用自有资金越好,或者说其他资金相对于自有资金的杠杆率越高越好。

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自有资金须达到一定比例的要求,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监管套利现象的发生。不论监管规则多么复杂和仔细,金融机构总会想方设法提高杠杆,隐藏风险资产。

04总结

最后,金融监管的方式总是“事后监管”,这也存在问题。监管永远跟不上金融创新,这是客观的事实。每次金融监管的调整,或者标准的上升,都是在金融风险已经显著暴露以后才开始。 “事后监管”不仅不能有效抑制下一次风险的爆发,反而成了下一次风险爆发后损失可能更大的原因。而“事后监管”往往出现一刀切,比如强令禁止某种金融业务,或者落入俗套,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这些办法都不能有效的减少金融风险的再次爆发,也不能有效的减少监管套利。

一扇窗户被打破,如果不及时修复,很快就会有更多的窗户被打破,这是制度执行中的“破窗效应”。监管套利就有明显的“破窗效应”,如长期存在,旧有监管制度将土崩瓦解。而监管红利也将随着监管制度的终结很快消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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