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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薅羊毛”不可偏离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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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薅羊毛”一词在网络兴起之初,形象地描绘了消费者利用电商平台或商家促销政策,合法获取优惠的行为。商家推出优惠,相当于发出明确的交易要约;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则是对此要约的承诺。合同一经成立,商家就有义务按照承诺提供优惠商品或服务,这是市场诚信原则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要求。此类正常的“薅羊毛”行为,消费者得实惠,商家拓销路,平台聚人气,形成了多方共赢的健康市场生态,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交易活动。

然而,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薅羊毛”行为却悄然变了味。少数不法分子并非遵循规则获取合理优惠,而是利用平台规则设计上的疏漏、技术系统中的缺陷,甚至借助非法获取的黑灰产工具和技术手段,恶意攻击系统,大规模套取本不属于他们的优惠利益。目前,已有不法分子因“薅羊毛”触碰法律“红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的“羊毛党”,其行为严重背离了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他们侵占的优惠资源,本应惠及广大真实消费者,却导致平台和商家承受巨额经济损失,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更值得警惕的是,支撑此类“薅羊毛”的上游黑灰产业链,如批量恶意注册账号、“养号”、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还可能直接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这种逾越法律边界的“薅羊毛”,尤其是组织化、职业化的“羊毛党”行为,已经成为侵蚀平台经济健康肌体的“毒瘤”。因此,依法严厉治理这类违法行为,是保护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更是有效遏制乱象、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治理网络“薅羊毛”乱象,难点在于其形态复杂且法律定性不易,尤其是相关案件处理常常面临刑事与民事法律问题的交织。目前,不少情节严重的“薅羊毛”案件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涉案人员可能触犯的罪名众多,包括诈骗罪、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其中以诈骗和盗窃两罪的适用最为普遍。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涉案金额较小或情节相对轻微的纠纷,最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例如按照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消费者权益争议等,法院有时也会审查平台采取的冻结账号、取消订单等反制措施是否合理合法。出现这种“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根源在于此类案件属于伴随互联网新业态产生的新型违法犯罪,其行为模式新颖,涉及的法律事实常常相互交叉牵连,法律关系复杂;同时,不同案件中“薅羊毛”的具体手段、危害后果和涉案金额差异巨大,司法实践中对行为性质的精准把握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仍有提升空间。

违法“薅羊毛”行为往往呈现明显的职业化、技术化、隐蔽化和流窜作案等特点,社会危害性显著。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往往将此类行为纳入网络犯罪的整体框架内考量,并依据具体行为方式、侵害的客体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进行区分处理。例如,对于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实施的虚构订单、虚假注册或恶意退款不退货等行为,因其核心在于欺骗平台或商家使其“自愿”交付财产,通常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在此过程中还涉及传授犯罪方法、提供黑客工具或非法交易个人信息,则会数罪并罚。而对于利用平台自身技术漏洞直接获取优惠或财产的行为,实践中存在不同判例,有的认定为诈骗(如欺骗系统),有的认定为盗窃(如秘密窃取),还有的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进一步凸显了此类行为法律性质判断的复杂性。当商户与“羊毛党”内外勾结时,双方基于非法占有的共同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平台骗取补贴,构成共同诈骗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各方责任。至于利用自动化脚本、软件等工具恶意攻击平台系统套取资金的行为,其本质更接近于非法窃取,实践中多按盗窃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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